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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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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1-23 04: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各级政府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燃放者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火焰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四、监督与管理: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三)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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