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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夫妻一方房屋等变更为共有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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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9-2 0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09-01 15:21 财政部网站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孟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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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 00: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式社会响应速度就是快。。。
感谢媒体同胞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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