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子、凿子、锄头、帐篷、炊具... 整挺好! 干哈?下矿?
4个天南海北的年轻人 千里迢迢齐聚芜湖 一头扎进深山老林 联手盗挖清代古墓 连挖6天没见着墓 反倒被 抓了!抓了!抓了! 判了!判了!判了! 这画风...... 让小编不忍直视
事情是酱婶儿滴~ 26岁的刘某来自安徽怀宁 大约两年前 在一个QQ古玩群得知 芜湖南陵何湾镇有一处清代古墓! 瞬间点燃“古墓寻宝”的冲动 去年8月 刘某在网上诚邀各路“英雄好汉” 9月2号凌晨 安徽怀宁县的刘某 江苏连云港的朱某某 江西鄱阳县的张某某 河南确山县的汪某某 四大“摸金校尉”坐火车汇聚芜湖 当晚8时许 他们找到这处古墓葬开始挖
△古墓 没想到,土太硬 4个人挖了6天才挖3米深 连墓穴都没看到
△盗掘现场 累得臭死 还起了内讧 刘某抱怨才17岁的汪某某: 太瘦了,没经验,力气小, 只能打打杂, 实在是太累了! 9月7号 被蹲守多日的警方抓获 4个人全身散发着馊味 累得吃不消 被抓之后 年纪最小的汪某某还很沮丧: 我最大的理想, 是去"九层妖塔"!...... 你们细细品一品 人家是什么样的“理想”? 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 被盗掘的古墓系 清代乾隆十三年建成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碑文 近期,南陵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刘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汪某某另案处理。 “摸金校尉”是做不成了 “九层妖塔”也去不了了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罚 【相关链接】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判无期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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